投诉须知
投诉应予受理范围:
a)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关于"消费者的权利"的九项规定,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。
b)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关于"经营者的义务"的十项规定,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。
c) 受理农民购买、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、化肥、农药、农膜、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。
投诉不予受理范围:
⒈ 经营者之间购、销活动方面的纠纷;
⒉ 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;
⒊ 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证期;
⒋ 商品标明是"处理品"的;(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);
⒌ 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、使用、保管、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;
⒍ 被投诉方不明确的;
⒎ 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,而且没有新情况、新理由的;
⒏ 法院、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;
⒐ 不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有关规定的。
酌情受理范围:
⒈ 遇到《消法》第三十六、三十七、三十八、三十九条所列情况,投诉人当时不能提供明确的被投诉方的,应积极协助消费者查找应负责任者,能够确定的,应予受理。
⒉ 对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、财产损害的侵权问题投诉,可告知投诉者保留现场和证据,及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投诉的消费者坚持要求消委会调解的,可参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有关规定进行。
⒊ 按投诉的内容和有关规定,需由行政部门处理的,建议消费者直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。对已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,但久拖不决或只对经营者处罚,未给消费者追偿损失,消费者又向消委会投诉的,消委会可以向该行政部门反映、查询并提出建议。
⒋ 地方法规赋予消委会其他职能的,按当地通过施行的法规执行。
投诉人应该遵守的规定:
1、 有明确的投诉对象;
2、 投诉内容客观、真实,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;
3、 内容简明扼要,说清事实;
4、 投诉人如实填写本人真实姓名、联系电话、工作单位、家庭地址,不得留下虚假信息干扰投诉中心日常工作。
受理基本要求:
投诉监督部是消协的窗口,受理投诉是以人为本、为群众和政府排忧解难,构建和谐社会重要的工作 ,为提高工作水平,规定工作行为,其要求是:
• 对受理的投诉,要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,标准标识,参照规范性文件,民商惯例,在自愿、合法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下及时处理解决;
• 判定责任应根据事实证据,证明购买、使用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与所发生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为依据,必要时可以提请法定机关检测鉴定;
• 根据具体投诉情况,采取就近、直办、选择、移办、转办、送办处理的原则,在规定的时效内结案处理;
• 填写来人、来电、来函、受理格式书,按照签字、受理、调查、调解、告知、结案、归档等程序,做到件件有回音,事事有着落;
• 投诉监督部统一负责受理工作,值班人员做到依事实和法律说话办事,认真负责,遵守投诉工作纪律,严格登记,专人保存。重大案件和
需要支持起诉与媒体曝光的投诉必须及时向领导汇报。
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秘书处